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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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5:16

为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环境宁静,保护居民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第二章阐述了环境噪声的定义,即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指这些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


第三章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等城区以及部分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区域需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以及本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监督和管理角色。市和县级*的环保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


第五条和第六条强调了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遵守环保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针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有权决定限时治理。第八条赋予环保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权利,被检查者需配合并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环境安静,有权举报污染行为,同时污染者需承担消除污染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涉及噪声污染者的责任,包括如实申报污染事项并缴纳污染费,以及对防治噪声污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机制。




扩展资料

1988年9月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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