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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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5:16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着重于社会生活噪声的防治。


根据第四章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指非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对生活环境构成干扰的声音,这些声音主要源于人为活动。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及各县级市、区的城区内,有一项重要禁令: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这些例外情况包括:经*批准的社会活动、紧急的抢险、抢修或救灾任务、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开放期间,以及环保部门认可的特殊需要。


对于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确保其室内音响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居民家庭在使用发声设备时,也需严格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不得对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这体现了对公众生活质量的尊重和保护。




扩展资料

1988年9月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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