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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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2:44

一、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幼儿遭受人身损害时,幼儿园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责任的主要特点: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1、责任主体的公益性,幼儿园主要承担社会教育职责,不宜使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对于幼儿的学习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责任与控制力。

2、保护对象具有特殊性。

3、责任产生的时空范围的特殊性。

4、幼儿园责任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幼儿园对校内人员侵害的责任归责原则。幼儿园对校外人员侵害承担的责任。

二、幼儿园具有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的义务

1、传授知识方面的教育,主要还包括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2、针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所实施的,其不仅要求幼儿园建立各项安保制度,防范第三人侵害幼儿的人身,还要求幼儿园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各种组织活动中要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扩展资料:

随着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的兴起。 “入园难、入园贵”

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黑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幼儿园,*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幼儿园的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实行*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主要包括看护人员工资、水电消耗等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2:44

幼儿园应当履行基本义务入下: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对幼儿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组织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话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全而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

6、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扩展资料: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

一是教育责任;

二是管理责任;

三是保护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幼儿园(学前教育)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2:45

 一、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幼儿园根本不可能以法定或者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园幼儿不在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之下时,幼儿园是否对在园幼儿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
  
  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幼儿园的职责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而监护人的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是包括上述六方面的监护职责。
  
  二、幼儿园应按什么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一条表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监护人都要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也就是说没有过错,也只是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教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教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萌萌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第28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据此,在上述案例中,飞飞的伤害直接由于两名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萌萌的父母作为萌萌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护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出于种种原因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幼儿园还是幼儿家长,都应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据此,在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逐步建立幼儿园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应该说更是一条对幼儿园和家长都有利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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