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土资源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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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2:03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1年5月擅自在密云县石城镇捧河岩村占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314.79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亦有调查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密云县土地利用规划图、地类现状图等在案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限你(单位)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15日内对非法占用的314.7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起诉。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赶紧去复议或者申述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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