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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购房证明条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人才购房申请系统提示上传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提交即可。审核工作以全在线办理、不见面审批的方式进行,审核通过的获得电子版《人才购房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2种观点: 南京人才房如下:1、在南京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在南京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3、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4、在南京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在南京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7、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法律依据《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第三条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第四条 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门进行审核;(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门进行审核;(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批准的举荐人才,由门进行审核;(六)经市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批准。

第3种观点: 一、南京人才房购买申请条件1、条件如下:(1)具有南京户籍(南京人);(2)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毕业未满五年(未毕业满五年,拥有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3)用人单位劳动合同;(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社保、公积金缴交满一年);(5)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6、已婚提供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7、未婚提供本人、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法律依据:《市关于印发南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1)服务对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含五类:第一类为《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人才;第二类为重点引进企业(项目)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三类为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核心团队成员;第四类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中相当于A、B、C类的人才;第五类为经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2)购房申请的条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任命文件,方可提出购房申请。(3)购房申请的受理。各类人才、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向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办)提出申请,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人才中A类人才由组织部(市人才办)进行审核,B、C类人才由市人社局进行审核;第二类人才由其单位所在区(园区)人才安居办审核并报经区(管委会)确认;第三类人才由市科委进行审核;第五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办进行审核。二、南京户口新政对人才落户条件是什么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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