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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护侦察阶段介入的业务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调查,再确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介入调查是存在于纪委立案前。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3、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1种观点: 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3种观点: 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3种观点: 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济侦查大队,仅对经济犯罪行为负有法定的侦查与处理义务与权力。如果警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认定民事纠纷,警方是不会介入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3种观点: 诈骗归刑警,侵占是自诉案件,归管。经侦管的是经济犯罪,比如洗钱、挪用(不等于贪污)、传销、印刷贩卖假 币等之类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侦查有一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介入调查和立案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事实的轻重上,机关对调查的认定一般不会立案,但如果立案的情况下,一般是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在立案侦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或者人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介入调查是指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调查,再确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介入调查是存在于纪委立案前。纪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1、调查。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2、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如还存在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3、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1种观点: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此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但可以提出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3种观点: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做以下事情: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利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改善,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的权利,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也可以直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人民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人民调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刑事立案侦察、审判活动,而且到最后要给予刑事制裁,例如被依法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还有被判处罚金。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进行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还有举报,、进行介入。然后由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审判而达到制裁犯罪嫌疑人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刑侦案件是、、(自侦)等侦查机关对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案件,全称为刑事侦查案件。刑事侦查是机关、人民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2种观点: 一、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1)是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2)是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3)是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二、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制定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制定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1、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3种观点: 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制定的《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制定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三,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一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二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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