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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司法鉴定人的收费标准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1种观点: 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参考依据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通知如下:1、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详见附件。对同一鉴定类别(限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和文书鉴定)做两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的,第二个及以上项目(检材)鉴定按不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2、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3、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不含)至2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4、《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基准标准》以外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项目收费,应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批后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73号)同时废止。浙江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当中明确的规定,司法鉴定如果涉及财产的话,按照所涉及财产的不同比例进行收费。其他的像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鉴定的话,都必须在浙江省当地的物价局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够执行。而且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别的收费标准肯定是不一样的,这个大家需要结合自己申请鉴定的内容,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详细咨询一下。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是什么1、司法鉴定中心收费标准如下:(1)不超过10万元按照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二、司法鉴定中心归哪个部门管理司法鉴定是司法局的管辖范围。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3种观点: 法医学检验鉴定尸表检验及局部解剖250元/具,高度尸体加倍计收尸表解剖600元/具,高度尸体加倍计收开棺验尸2000元/具活体检验鉴定、文证审查300元/人常规法医物证检验100元/样本硅藻检验300元/样本DNA亲子鉴定1200元/人DNA检验分析1500元/样品,包括线粒体测序病理学检验鉴定800元/次脑干诱发电位检查100元/次夜间阴茎勃起功能检测(NTP)100元/次声阻抗检查40次医疗费审查200件医疗不当审查县区级:800,市地级:1000,省级:1200序号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一、司法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许可同意后才能由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的职权行为。(二)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的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同意后,才能确定,也就是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鉴定予以审查已经成为共识。这主要是由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国现行下,无论是法定鉴定机构还是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要求具备的条件以以下特征:其一,专业性,即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领域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二,中立性,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审理结果或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三,限定性,鉴定机构一般是法定的或指定的。由此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权威性,也是排他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对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这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虽然有一定的说服力,甚至使之真实性与这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也不能达到推翻这种鉴定结论的效果,这种“足以反驳”是指在证明效力上具有一种明显的优势时方可予以认定。这同时也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鉴定机构实际起着对审判职能的辅助作用。据此,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通常予以审查,经同意后,司法鉴定程序才能启动。(三)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对此,我们认为,既然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这基本上确立了依法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有自身丰富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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