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定金是退不掉的,但是属于供方违约的可以要回定金,即双倍返还定金。供方拒绝退定金的,可以向起诉。双方仅对何种情况下应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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