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了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缴纳的以及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可以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软件生产企业的
法律分析
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被视为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因此,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拓展延伸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是指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国家对软件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这些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方面的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产业促进法》的规定,软件企业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包括:
1. 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2. 减免土地使用税:软件企业使用土地时可以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
3. 即征即退:对于软件企业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在销售后一定时期内享受即征即退的。
4. 软件产业进口税收优惠:软件企业进口相关软件产品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5. 软件企业出口税收优惠:软件企业出口软件产品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些税收优惠旨在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企业应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应在国税机关缴纳,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还的税款可以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电子商务法(2018-08-31) 第四十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电子商务法(2018-08-31)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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