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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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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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