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审查与审议各有侧重,审查重在查,即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法、妥当,但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针对性和约束性等特点2.审议多指审核、讨论、议论,侧重在议,审议是各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和具体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的工作报告 。 第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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