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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如何判断?

来源:华佗小知识


劳动合同的无效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形式。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要求而失去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是指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但其余部分仍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包括违法法规的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不能自行决定合同的无效,只能由相关机构或确认。

法律分析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第十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规的要求,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其无效性需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而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因此,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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