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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如下: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2、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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