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退役费有以下组成部分:
(一)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四)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士官退休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国发〔1999〕27号通知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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