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消费税、、船舶吨税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且其应纳税额应当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税收管理机构主要分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部门三大系统。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和消费税;在大部分地区,契税、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其他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征收和管理。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关系,每个纳税人可能会涉及到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有时候一项业务都能涉及到多个税种,如进口环节,涉及到关税和的交纳,还有可能交纳消费税。和消费税的交纳有可能还涉及到国内环节进项税额的抵扣和应纳消费税额的抵扣。税收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各自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不一致。
海关税收有如下特点:
1.海关税收的征税对象须按国际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具体的税目,而海关进出口税则就是海关税收的税目税率表。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商品分类规则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各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的进出口税则。
2.海关税收的计税价格必须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确定;
3.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须考虑国家参与签订的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
因此,海关税收的税率设置并不完全自主,必须考虑国家在国际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承担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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