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税务制度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税种。在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纳和抵扣进项税额。对于销售额的计算,开具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规定:“应税行为,包括出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转让不动产等,自行设置价格的,应税价款为其实际收取的款项;未实际收取款项的,应税价款为其实际销售额。”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次月收到的不能计入到当月的销售额中。如果将次月收到的计入到当月的销售额中,就会导致当月的销售额被高估,从而影响企业的纳税申报和财务决策。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具时间,需要咨询税务机关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条 应税行为,包括出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及转让不动产等,自行设置价格的,应税价款为其实际收取的款项;未实际收取款项的,应税价款为其实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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