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下月开票后调整申报表方法如下:
1、打开电子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系统主界面,点击销项采集;
2、如果上月未开票收入,没有进行申报,本月正常开票了,则点击一键获取销项,然后正常申报即可;
3、如果上月未开票收入,已经申报了。点击首页,返回到申报系统主界面;
4、进入上月销项采集界面,查看上月未开具采集的金额;
5、查询好未开票收入金额后,再次进入本月销项采集界面,然后点击新增;
6、进入新增销项界面,选择未开具。进入未开具填写界面,不含税金额处,填写上月未开已申报,并且本月补的数据的负数。填写的负数不能大于第四步,上月采集的未开具金额;
7、填写好销项采集数据后,再填写申报表,然后点击发送报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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