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强制执行后还完钱的,不良的征信记录从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删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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