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后果是怎样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二、接到离婚诉讼传票怎么办
接到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通知上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缺席判决,即一般在不确定被告下落的情况或者拒不接受传票的时候,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庭支持诉讼,也就是有不应诉的情况,这个时候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不过就离婚案件而言,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所以对缺席判决的条件要稍微严格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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