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的开具要求有以下几点: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5、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6、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7、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8、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
9、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
的类型如下:
1、专用,包括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
2、普通,包括普通(折叠票)、电子普通和普通;
3、其他:包括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门票、过路(过桥)费、定额、客运和二手车销售统一等。
综上所述,开需要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不需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销货方就应当为其开具专用。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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