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务人针对支付令向提起异议的,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债务人提起支付令异议成功的法律效果有二:第一,支付令自异议成功之日起自动失效;第二,督促程序终结,申请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债权。
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债务人应根据支付令的内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异议不成功的法律效果为支付令继续生效,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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