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作出终结督促程序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
一、支付令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受理。中级以上人民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辖区,各有关人民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