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自己已买到的,需要留档购销合同备查。
2、如需向税局申请代开的,需要查购销合同原件。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开是需要购销合同的,其余的情况一般只是发生真实往来业务都可以开具。
代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申请表》(表格由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人填写);
2、申请代开普通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申请代开普通金额较大的,每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应提供进货(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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