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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来源:华佗小知识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如下: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
(1)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
(2)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
(1)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都非自始完全确定,但其情形依然有所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
(2)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法定或约定的可能性不同:
(1)从给付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从义务内容上看,从给付义务的内容通常为增加一种物的给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完成其他的行为等,确定性较高,法定或约定的操作性较强;
(2)而附随义务虽然在法理现代化进程中有一定法定趋势,但其内容仍然以不确定性为其基本特点,故法定或约定可能性较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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