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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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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异议不能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的异议有下述几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的给付请求,债务人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

3.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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