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收款必须要开。
发生应征的业务收取费用,必须开具。法律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
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在开具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销货方在整本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页、错号、联无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2、整本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开具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4、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5、销货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理开具;
6、销货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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