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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来源:华佗小知识


由于当事人本身原因导致的事故,看似无法预料的意外,其实如果我们进一步来分析,事故的发生是具有相关责任人的,若当事人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从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则需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若是当事人正常上下班造成事故,则由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职工在为雇主工作时造成交通事故,因为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由雇主对外所有承担责任,而后雇主再向职员追偿。当然,如车辆是被职工损坏,发生交通事故时职员并非进行工作行为,而是公车私用,则需要职员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一、交通事故是谁来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1)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2)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3)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5)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6)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7)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8)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9)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10)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11)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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