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为: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其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可予以立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没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威胁人身安全的生产事故往往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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