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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