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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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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框架之下的自治规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章程是对公司规定的细化;

2、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补充和替代。

一、简述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2)报酬请求权;(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6)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股东未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股东未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绝对控股51%和70%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即是67%的比例。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70%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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