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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

来源:华佗小知识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传播淫秽物品。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传播的数量、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但不能将牟利目的认定为严重情节。
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如果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则成立刑法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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