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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审理过程中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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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中是否能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对劳动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指出,劳动者在仲裁阶段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向人民转交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作为人民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对该规定将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解决了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二、劳动仲裁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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