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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上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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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在仲裁中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上诉是专属于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所以劳动争议仲裁能够上诉需要在仲裁后向提起诉讼,如果不服一审则可以上诉。

所以要上诉要具备两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已经结束,并且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提起诉讼。

2、对的一审判决不服。

一、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条件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有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起诉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起诉。根据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高作出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不受理。

5、起诉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起诉。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起诉。

人民对起诉书经审查,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首先由一审人民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判决。上一级人民的判决是终审判决的,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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