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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房屋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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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申请房屋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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