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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不动产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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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继承程序和计算方法是本文重点介绍的内容。不动产继承适用于《民法典》,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动产继承的程序包括申请人签署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公示等环节。不动产税率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分别是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税率为11%。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动产和不动产?

物可以根据其可移动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

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动产纠纷不能依其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二、不动产的继承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继承的适用条件: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于《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检查重点:

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四)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五)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不动产税率

(一)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拓展延伸

不动产继承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其不动产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不动产继承的适用条件、流程及税率如下:

1. 适用条件:不动产继承只适用于不动产的继承,不包括动产的继承。只有当被继承人的不动产合法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时,才能进行不动产继承。

2. 流程:不动产继承的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不动产权益将被冻结,并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继承。

(2)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继承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明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文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后,将不动产转移至继承人名下。

3. 税率:不动产继承的税率为30%。继承人需要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缴纳30%的税款,剩余部分由继承人自行承担。

不动产继承是一种重要的法定继承方式,可以有效保护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益,避免因不动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和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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