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
房地产交易
(1)新建商品房
住宅房:开发商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3.00元/平方米,房产测绘费2.00元/平方米。
买方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00元/套,契税按购房总价款×2%缴纳。
非住宅房:开发商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5.00元/平方米,房产测绘费3.00元/平方米。
买方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5.00元/平方米,契税按购房总价款×4%缴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
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标准(元/宗)
100以下200
100-500(含500)400
500-1000600
1000-20001000
2000-50001500
5000-100002000
10000-200004000
20000以上10000
(2)私房或公房交易(二手房)
住宅房:卖方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3.00元/平方米(有协商支付的除外)。
买方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3.00元/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00元/套,起诉按购房总价(市场价)×2%缴纳,房产测绘费按规定收取。
房产测绘费收取标准,均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收取。
(3)经济适用房住房交易
住宅房:卖方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1.50元/平方米(由协商支付的除外)。
买方承担房屋转让手续费1.50元/平方米,契税按购房总价款(市场价)×2%缴纳。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40.00元/套,房产测绘费按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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