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强制执行和高消费令的区别

强制执行和高消费令的区别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不同;

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2、被列入的途径不同;

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高消费令,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消费的措施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

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高消费行为,成为高消费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