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可以其高消费。
高消费的措施包括:
1、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措施:
1、乘坐飞机:被执行人不得购买飞机头等舱、商务舱机票;
2、乘坐列车:被执行人不得购买高铁、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
3、高档消费:被执行人不得在星级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4、购房购车:被执行人不得购买不动产和高档车辆;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担任企业高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以上措施旨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时,人民可以采取高消费的措施,包括乘坐交通工具、入住高级场所、购买房产和车辆等。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其相关责任人也不能进行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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