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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来源:华佗小知识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藏或挥霍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条件: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案件有给付内容、夫妻一方行为影响判决执行,且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为了多获得财产,往往会私自隐藏、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直接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受理离婚的案件,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的判决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而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且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但是,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想要申请财产保全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的,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巨大的损失;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的提出申请,不会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可能会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申请人提供担保。

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等条件。这项特别规定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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