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简介:1、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3、受理。办理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地址证明、经适房等相关批文、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业主共有房的确认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
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如下:
1、登记申请:
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
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
3、受理:
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不动产办理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结语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按以下流程进行:1.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2.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和产权来源证明;3.登记机构核实产权资料并实地查看后办理登记。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竣工证明、测绘报告、地址证明等。对于特定房屋类型,还需提交或军区的立项计划、房改办的批文、合作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等。对于共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供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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