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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权属争议、超过规定期限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需实地查看的情形包括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等。房地可以单独登记,但有建筑物的宗地需经审批后方可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

问:那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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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为了服务群众,登记窗口将简化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2.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3)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3.问: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答: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结语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处理登记申请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存在根本性缺陷且无法补救的情况,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此外,登记申请中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未解决的权属争议、超过规定期限或其他法律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也会被拒绝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对于某些类型的登记,如首次登记、抵押权登记或因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部门需要实地查看。最后,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登记,而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后方可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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