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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蚕茧养殖收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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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蚕茧养殖收购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乡(镇) 村 养蚕户

为保证我县蚕茧生产有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蚕农利益,促进蚕桑生产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蚕桑生产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蚕茧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第二条 交(提)货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

第三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

第四条 收购价格: 。在蚕茧收购期,交货时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以市场为主导,执行“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茧价,甲方必须全额收购乙方生产的蚕茧,不压级压价。

2、甲方对乙方生产的蚕茧按浙江省各季节鲜茧收购指导价,实行最低保护价。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桑蚕饲养技术规程,做到适时采茧拒采嫩茧。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蚕茧收购期未按合同收购的,应按未收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合同时间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支付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蚕茧收购期,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部分的 %的违约金。

2、乙方如交售嫩茧、过潮茧,甲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合理证明。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 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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