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受教育的权利,人身自由权,住宅安宁权,通信自由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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