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即使在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后,同时在购房人已积极履行了协助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卖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以致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一年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才构成根本违约,这时才可要求解除合同。即使双方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但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仍需符合三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出卖人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时间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届满超过一年。
(三)责任要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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