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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科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断规范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和外出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因公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和参加会议,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外出审批手续。

  第三条适用范围:县管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请假或外出,须到组织部领取并填写《淳化县科级领导干部请假外出审批表》

  第五条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乡镇和县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外出学习、考察、出差在三天以上的,须经、县主要领导签字审批,交组织部备案;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须征得县级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由组织部审批。

  (二)科级副职领导干部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所在单位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经县级主管领导签字审批,交组织部备案;7天以上的,须征得县级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由组织部审批。

  第六条请假、外出手续原则上由干部本人亲自办理。有特殊情况者,必须口头请示县级主管领导和组织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有关手续必须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补办齐全。

  第七条因病请假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

  第严禁以学习、考察、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

  第九条考察、出差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外出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遇到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线路和延长时间的,要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出差回来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将改变路线或延长时间情况作文字说明。

  第十条科级领导干部返岗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进行登记,并向主管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外出承担工作任务者要书面说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要严格遵守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审批制度,并把遵守此项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和奖惩干部的依据之一。凡科级领导干部不履行请假、外出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有“不假而走”现象或假满逾期不归、未销假超过3天或出现两次者,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格次;有“不假而走”现象三次或假满逾期不归、未销假超过7天的或外出无故改变外出路线、延长外出时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并进行诫勉谈话;有“不假而走”现象三次以上,假满逾期不归、未销假超过10天,或借考察、学习、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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