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汉族,出生于1982汉族,现住xx省xx市人民中路。 。
被告:李X,系被告胡之妻,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xx省xx市人民中路翰林世家。
诉讼请求:
一、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69000元及按月息2%算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年6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手中借款16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x年6月29日还清。当时约定利息为月息2% 。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把钱还了,甚至到期后被告却拒接电话,迟迟不予偿还该笔债务,被告李至拒绝与原告协商还款期限。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9000元及相关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