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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培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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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例会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规定

  (1)每年根据情况对岗位工种进行轮训;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效时间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矿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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