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施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
  非农业人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元,公休假和平日为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
  元至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元,乙方负担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施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