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将 从 港交给乙方承运到 码头,运价 元/ ,共计: 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 元,剩余运费待承运煤炭卸剩 ,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 。乙方运到码头卸货时,甲方进行验收 ,验收无误后,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 天,卸 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 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 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
  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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