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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4篇)

来源:华佗小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卖方在位于祁阳县城祁山路有一宗(进深 米_宽 米)国有出让地有意出让,买受人自愿买受卖方该宗门面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真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宗地买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宗地概况

  1、该宗地位于祁阳县城龙山事处龙山社区祁山路。

  2、宗地是国有出让使用权、综合用地类型,面积 平方米,进深 米,面宽 米,两壕门面形式,出卖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土证号祁国用( )第 号,原国土使用权人为 ,祁国用( )第 号。

  第二条 交易形式、价款及付款

  1、双方以土地现状成交,签约付款后,出卖方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买受方。宗地使用权归买受方,买受人暂不变更使用权让名称,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在宗地上建设房屋。

  2、宗地价款 万元,签约付 万元,余款 万元交付土地使用证时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事项

  1、按第二条交易原则,买受人以出卖人名称在宗地上依法按规建房及合法的产权经营行为。

  2、买受人建房工程款办理相关手续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3、出卖方必须及时配合买受人办理宗地和宗地上建筑房屋产权证及产权转移手续,并无偿提供时需由出卖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树木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约 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 。

  第二条、转让方式

  甲方将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永久转让,无年期。

  第三条、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价为 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价款。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在出让过程中,甲方仅承担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裁决。

  第九条、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公司编号: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及国家现行其他法律、行规,经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交纳诚意金,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自愿交纳人民币:元整作为,乙方交纳诚意金后可享受团购价格。

  三、 在甲推售时,乙方如购买甲方住宅,诚意金可以直接冲抵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参加开盘选房活动,房源推售当天,乙方未按甲方对外公布的开盘时间到场,错过选房时间,则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乙方交纳的诚意金在选房后抵入定金,未能成交时则在房源推售当天起计,30天后甲方全额退还本金 ,同时收回本协议及收据。

  四、 本协议与诚意金收据共同使用方可生效。每份仅限购买一套住宅,并不得重复使用。

  五、 乙方所持协议的编号仅为标记功能,不代表选房顺序。

  六、 本协议需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可更名。

  七、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中的乙方信息请准确填写,由于乙方填写信息不准确而造成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或其他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 烟台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拥有本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 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___置业有限公司

  乙 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不可撤销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法律的后果(或按违约制裁或按继续强制履行处理)。

  二、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当事人履行的前提条件,只有认真全面履行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实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其履行的标志目前是以1988年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为准。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缴纳契税为必要条件。其一、关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问题。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对国家来讲体现着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不动产的管理,对当事人来讲则又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根据。一般来说,既然有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就必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实践表明,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虽达成了房屋买卖书面协议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为此最高人民曾颁布过至少三个司法解释,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纠纷。第一、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第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三、1990年2月17日《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笔者认为,前两个规定对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采取有条件承认其效力的办法,对买卖房屋能否成立的性条件过多。第三个规定却又完全否认在当事人之间虽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但只要在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均可翻悔。这些规定不仅实践中不易掌握,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符合民法理论,违背了民事交易中的诚信和自愿原则,为当事人翻悔提供了合法根据。所以,问题的实质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成立与实际履行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履行法则处理,而不能以此否认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其二,关于契税问题,根据《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须提交契证,而且房屋买卖、完纳契税,应于契约成立之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交纳者,除照额补税外,每月加收税额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计,但加收税额不得超过房价。这些规定也只能说明房屋买卖的实际履行问题,与合同成立与否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房主):  乙方(承租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情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姓名___________,房屋没有进行抵押。

  (三)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收收据。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不得转为他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__年____月。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及房租后视为交易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若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人民币__________元月。(月租金大写:仟佰拾元整)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押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电费

  (2)水费

  (3)供暖费

  (4)燃气费

  (5)物业管理费

  (6)上网费

  (7)物业费。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有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____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的金额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七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100%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签章时间: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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